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南京武汉天津西安重庆青岛沈阳长沙大连厦门无锡福州济南宁波昆明苏州郑州长春合肥南昌哈尔滨常州烟台南宁温州石家庄太原珠海南通扬州贵阳东莞徐州大庆佛山威海洛阳淮安呼和浩特镇江潍坊桂林中山临沂咸阳包头嘉兴惠州泉州三亚赣州九江金华泰安榆林许昌新乡舟山慈溪南阳聊城海口东营淄博漳州保定沧州丹东宜兴绍兴唐山湖州揭阳江阴营口衡阳郴州鄂尔多斯泰州义乌汕头宜昌大同鞍山湘潭盐城马鞍山襄樊长治日照常熟安庆吉林乌鲁木齐兰州秦皇岛肇庆西宁介休滨州台州廊坊邢台株洲德阳绵阳双流平顶山龙岩银川芜湖晋江连云港张家港锦州岳阳长沙县济宁邯郸江门齐齐哈尔昆山柳州绍兴县运城齐河衢州太仓张家口湛江眉山常德盘锦枣庄资阳宜宾赤峰余姚清远蚌埠宁德德州宝鸡牡丹江阜阳莆田诸暨黄石吉安延安拉萨海宁通辽黄山长乐安阳增城桐乡上虞辽阳遵义韶关泸州南平滁州温岭南充景德镇抚顺乌海荆门阳江曲靖邵阳宿迁荆州焦作丹阳丽水延吉茂名梅州渭南葫芦岛娄底滕州上饶富阳内江三明淮南孝感溧阳乐山临汾攀枝花阳泉长葛汉中四平六盘水安顺新余晋城自贡三门峡本溪防城港铁岭随州广安广元天水遂宁萍乡西双版纳绥化鹤壁湘西松原阜新酒泉张家界黔西南保山昭通河池来宾玉溪梧州鹰潭钦州云浮佳木斯克拉玛依呼伦贝尔贺州通化朝阳百色毕节贵港丽江安康德宏朔州伊犁文山楚雄嘉峪关凉山雅安西藏四川广东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内蒙古广西宁夏香港澳门亳州晋中黄冈玉林宣城黔南黔东南衡水怀化永州十堰北海汕尾咸宁恩施抚州漯河铜仁大理达州吕梁承德红河益阳濮阳河源铜陵鄂州淮北延边庆阳巴音郭楞吴忠巴中定西乌兰察布陇南铜川普洱巴彦淖尔喀什兴安阿拉善阿克苏白城中卫昌吉锡林郭勒海东商洛临沧鸡西张掖石嘴山平凉白银鹤岗白山崇左伊春博尔塔拉临夏固原儋州双鸭山海西林芝金昌和田塔城甘孜辽源黑河吐鲁番七台河武威阿勒泰甘南阿坝昌都迪庆三沙怒江日喀则大兴安岭海北阿里黄南果洛玉树克孜勒苏哈密山南那曲三河

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 沧州市公安局发布通知

2024-03-28 82

摘要:三、严格管理区内,不得在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域、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养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

为全面贯彻落实《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扎实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就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沧州市区严格管理区包括以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的主城区区域为中心,以渤海西路—新安大道—307国道—枣乡大道—海河西路—307国道南绕城—经八路—沧州北绕城公路—渤海东路为边线的内侧所有区域。

二、严格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及其他成年犬肩高(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45厘米(含45厘米)的大型犬禁养。但中华田园犬、拉布拉多、金毛、哈士奇、边境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史宾格、萨摩耶等8种犬可以饲养。

三、严格管理区内,不得在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域、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养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

四、严格管理区内,禁止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有固定场所以及圈养或者笼养设施,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条件,建立登记档案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五、在严格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年检制度,犬只出生三个月后未经免疫、登记的,不得饲养。

六、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家属住宅区除外)、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城市公园、广场、封闭式景区和海水浴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

(二)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应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并使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犬绳(链)牵引犬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应当携带必要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养犬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此“通告”,自觉遵守《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公安机关将会同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巡查、检查力度,对逾期未处理的禁养犬只予以收容,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收容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违法的养犬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城管局12319,农业农村局2068110,市场监督管理局2103551

沧州市公安局

2021年7月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文章皆是来自互联网,如内容侵权可以联系我们( 微信:bisheco )删除!